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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釋義彙集 新增網頁1

「志願服務法」釋義彙集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

 

紀錄冊疑義

 

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無法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可否由下屬機關印製?(920331內授中社字第0920013749號)

答:一、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紀錄冊……,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二、查本辦法之立法意旨,乃為顧及各領域之歸屬及管理問題,志願服務紀錄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分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轉發志工。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因故無法印製,得請其他機關印製,惟有關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編碼仍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問:志工如同時於不同單位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紀錄冊如何申領?遺失如何辦理補發?(930202內授中社字第0930011440號)(920728內授中社字第0920072713號)

答:一、為便於志工服務時數之管理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係由本部統一訂定格式及訂定管理辦法。志工如同時受聘於數單位,則可自行擇一單位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將其服務、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於該紀錄冊。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情事時,由志工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原申請單位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時,其服務、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應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問:紀錄冊之編碼可否重號?(920728內授中社字第0920072713號)

答:為方便查詢並避免志工持有二本紀錄冊,紀錄冊之編碼不得重複。紀錄冊之編號如不敷使用,日後由本部研議規定辦理。

問:紀錄冊已無空白頁可登錄,如何處理?是否必須再重新申請?(920728內授中社字第0920072713號)

答:建議以加頁方式處理,以節省人力物力。並於新印製紀錄冊時依實際需要增頁印製。

問:全國性及區級團體或省級團體,於縣市設有分支單位(未單獨立案),其志願服務紀錄冊如何發給?(920626內授中社字第0920072706號)

答:由全國性及區級團體或省級團體,分別向各分支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發。

問:志工未完成教育訓練可否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931108台社司中字第0930055597號)

答: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因此,未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規定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問: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服務紀錄冊之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所指為何?

答:一、查本辦法之立法意旨,為顧及各領域之歸屬及管理問題,志願服務紀錄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分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轉發志工。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係部分志願服務計畫其目的事業於地方並無業務承辦單位,例如外交、國防、公平交易、司法矯治::等,故其志願服務紀錄冊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問:非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否自行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

答:一、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涉及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等事項,攸關志工權益,因此於本辦法規定其格式由中央統一定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二、據此,如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不得自行印製紀錄冊,而應視其志願服務計畫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因故無法印製,擬由其他機關印製時,其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編碼仍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訓練課程疑義

 

問: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否自行訂定特殊訓練課程?

答: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二、有關社會福利類特殊教育訓練課程經本部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二五○一號令發布施行,有關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仍應參考辦理。

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因服務工作之考量,有另訂特殊訓練課程之需要,自得再訂定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問:地政事務所志工人員如已具有地政士資格,是否仍須接受特殊訓練911202台內中社字第0910094600號)

答: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第二項規定略以:「……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二、爰上,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與地政士資格並不相同,志工具專業資格仍須接受特殊訓練。惟如具專業資格之志工,已精通地政專業法令及實務,特殊訓練分課程無再予訓練之必要,貴司自得於訂定特殊訓練課程時

,規定具地政士資格者免除部分課程之訓練。

問: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有關結業證書之格式是否有規定格式?(930608內授中社字第0930700846號)

答:有關志願服務結業證書之格式,志願服務法並未規定。惟本部於「祥和計畫-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第四點教育訓練部分,定有結業證書格式。各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可參照上述格式發給結業證書。

志願服務法適用範圍疑義

 

問: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擬定之方案或計畫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

答:一、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擬之方案或計畫如經本部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後即為本法之適用範圍。

問:中國青年救國團各縣(含鄉鎮市)團務委員會、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國宅管理委員會可否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答: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二、中國青年救國團係經本部核准立案之團體,依上述規定得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縣市(含鄉鎮市)團務委員會為其內部分支單位,非屬立案團體,不得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國宅管理委員會是否為上述「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經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略以:「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立案與否乙節,建請洽詢所在縣(市)政府。」

問:法務部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遴聘之榮譽觀

護人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

答:一、志願服務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雖並未明列司法、法務工作機關,惟本條除所列舉之各項工作外,亦包括其他關於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因此法務部應為志願服務有關法務工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之服務計畫。」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三、有關法務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榮譽觀護人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應依上述規定由法務部予以認定。

問:各縣市警察局所轄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刑事警察及民防隊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920522內授中社字第0920072347號)

答:由於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刑事警察等民防團隊之人員,其召募及組隊、權利義務於民防法及相關規定中有明確之規範,且具一定之強制性,更定有罰則,迥異於個人志願服務所具有之自由意志或遵守志工倫理制約。其召募及組隊相關事宜依民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志工召募疑義

 

問:得否爰依『志願服務法』辦理甄選大專院校學生擔任業務解說服務人員(即限定召募志工為大專院校學生)?或自行選定學校並函請該校公告『志願服務計畫』以召募志工(即限定學生科系專長)?」(900827台內中社字第9074684號)

答:一、志願服務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二、由於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需之志工各有不同條件限制,是以,應將各項召募條件明定於計畫中並予公告。

服務時數及年資計算疑義

 

問:志工服務年資可否溯及志願服務法施行之前

答:「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第二條:「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之計算,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日起算。

問: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可否採計?

答: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不予採計。惟志工如於本法施行前即於該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志工可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補行登錄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之服務時數。志願服務法及相關子法書表格式中有關獎勵辦法、服務績效證明、榮譽卡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服務時數均應依上述原則計算。

問: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以何為準?(920806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

答: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志工如依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予以認證。

榮譽卡疑義

 

問:有關志工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公立未編定座次之文教設施或康樂場所,其展場如係外租(收費)者,憑志願服務榮譽卡是否免費?(920626內授中社字第0920072706號)

答:如該設施係外租(收費)者且非屬公營,自非屬免費範圍。

問:志工可否向內政部申請榮譽卡?(930609內授中社字第0930019905號)

答: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

問:志工如長久未提供服務,可否申請榮譽卡?(930507內授中社字第0930017475號)

答:查「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得檢具……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因此,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志工身分,亦即在隸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擔任志工,方符合相關規定。

問: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需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有關年資及時數計算可否將志願服務法施行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計入?(911206台內中社字第0910030835號)

答: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另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不予採計。惟志工如於本法施行前即於該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志工可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補行登錄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之服務時數。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依上述原則辦理。

保險疑義

 

問:公務機關所運用之志工是否仍要辦理意外事故保險?(900611台內中社字第9019116號)

答: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二、政府機關所屬志工雖準用「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等規定,惟上述規定皆事故發生後之補償慰問措施,非屬意外事故保險,不符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之立法意旨。

三、本案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為所屬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其他疑義

 

問:各志工隊、義工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是否為祥和計畫志工隊?(920806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

答:有關志工隊、義工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是否為祥和計畫志工隊乙節,依據本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函頒修正之「祥和計畫-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第三點(一)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召募志工……,函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因此,志工隊、義工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是否為祥和計畫之團隊,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逕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辦。

問:民間團體之常務理監事,可否加入該團體之志工隊?(900420台內中社字第9016816號)

答:經查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並未規定立案團體之幹部不得參加所屬之志工隊。

問:學校是否屬「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如運用學生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是否應與學校簽訂服務協議?(900827台內中社字第9074684號)

答:一、志願服務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二、公、民營事業團體如以集體方式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則須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議定相互的權利及義務。

三、學校是否屬「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乙節,如服務工作並非學校全體學生集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情形,可不受該項規定約束,惟雙方如能簽訂服務協議,當有助於釐清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問: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從事短期性服務可否發給紀錄冊或服務證明?

答:依志願服務法及子法相關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並施予教育訓練後,始得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學生如從事短期性服務,而非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取得志工資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不得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或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至是否發給服務證明,本部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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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單位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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