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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九0)內中社字第九0七四七七七號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做其他用途使用。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十一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十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收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十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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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單位登入
計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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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86186186
本週: 1061106110611061
本月: 3848384838483848
總計: 3533312353331235333123533312353331235333123533312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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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 3858 陳冠宇(志願服務綜合業務、世壯運、榮譽卡、教育訓練)
 轉 5642 張華珍(志願服務隊備案、社綜類評鑑、高齡志工保險、志工保險、志願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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