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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救助總會社會福利論壇-2005413日】

各國志願服務推展現況與趨勢【一】

美國之志願服務現況與趨勢

李宗派博士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院長

前言:

志願服務係為現代民主社會極其普遍之社會服務活動,已形成為世界之社會潮流。聯合國宣佈公元二○○一年為「國際志工年」,以推動地球村之全人類共同關懷各國人民福祉,與社會安全保障,增進志願服務的水準。

其實志願服務活動自古以來即存在於人類社會,自原始部落與農業社會之慈善、博愛、利他之互助活動與現代之志願服務均有密切不可分離之關係。凡是一個人本著濟世救人的胸懷大志、捨己助人的意念,貢獻自身經驗、時間、技術、金錢、勞力、心智等等而不求報酬,只表達對同胞之關懷,滿足他人之物質需要與精神支持,這些活動皆可視為志願服務。因此,一位志願工作人才係指社會上之任何個人,懷有服務人群、願意貢獻時間、才能,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而未接受服務報酬。同時本著自我意志與樂趣,基於自動自發與自覺之動機上,爲協助他人解決生活困境,爲社會公益活動,為社區生活創造美好的環境,不求名利,積極參與人道主義之服務運動,以獲得自己心靈滿足與精神快樂。近代志願服務係為推動現代社會福利制度、社會工作專業、公共衛生、醫療保健、社會教育、兩性平等、環境保護、社區發展與人權運動之重要先驅。

過去數十年來,由於我國經濟上的突飛猛進,創造了許多科技發展與社會財富之奇蹟,但在社會結構與家庭組織卻面臨快速解組,產生許許多多的社會問題;例如:緊張忙碌的工商企業競爭,農村青壯年人口遷移都市,交通擁擠,生活環境污染。傳統之家庭支持網路失去功能,人緣關係變為薄弱,精神生活面臨空虛,經常發生自殺兇殺,家庭暴力,兒童虐待,青少年犯罪,棄老欺老等等社會病理現象,充斥新聞媒體。這些都顯示在快速社會變遷發生後之生活適應不良,個人生活遭到威脅,家庭關係呈現不穩,極待政府機構之協助,社會制度之革新,民間志願組織與志願服務之投入,以促使社會次序更祥和,人民生活更幸福。

這一篇論文將探討各國志願服務之推展現況與發展趨勢,以就教於各位研究志願服務工作之專家學者,並提供建議給推動台灣志願服務工作之實務專家作為參考。

各國志願服務範圍甚廣,就以美國、加拿大、日本與歐洲之德國與英國等為例加以說明:

 
 
 

壹、美國之志願服務現況與趨勢

美國於一九七三年制定「志願服務法」並針對社會環境等之變遷加以配合修正。其間在19761979198319861989逐年加以修正以順應時代之需要。其志願服務法案內容主要包括了三大計畫:全國反貧窮志願服務、志工計畫,以及志工協助小型企業暨動員商界人士加強參與志願服務計畫。全國志願服務計劃又以美國社區志願服務隊、寓學習於服務計劃,特別志工計劃為其核心計劃,也包括退休老人志工計劃,義祖父母計劃,以及長青方案等三大項目。爾後修訂之志願服務法規有1989年之國內志工服務法之增修版(Domestic Volunteer Service Amendment Act of 1989)1990年之全國與社區服務法(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Act of 1990)1992年之全國與社區服務技藝增訂法(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Technical Amendments Act of 1992)1993年之全國與社區服務信用法(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Trust Act of 1993),以及1997年之志工保護法(Volunteer Protection Act of 1997)

(一).志願服務法之條文要旨:
包括第一章(Title I)全國反貧窮志願服務計畫,第一部份(Part A)美國志工服務團,第一條計畫目的,第二條授權美國志工服務團之運作,第三條志工之工作,第四條服務期限及任期,第五條支援服務,第六條受益人之參與,第七條年長者之參與。第二部份(Part B)寓學習於服務計畫,111段為計畫目的,112段為授權學年行動署計畫之運作,113段為特殊狀況,114段為特殊寓學習於服務計畫。第三部份(Part C)特別志工計畫,121段為計畫目的,122段為授權計畫成立及運作。第二章(Title II),全國高齡志工計畫,第一部份(Part A)退休老人志工計畫,201段為志願服務計畫之補助及契約,第二部份(Part B)義祖父母計畫及老人社區服務計畫,211段為志願服務計畫之補助及契約,212段為補助及契約狀況,第三部份(Part C)一般規定,221段為與其他聯邦計畫合作,222段為支薪規定,223段為少數團體的參與。第三章(Title III),志工與商界人士相互支援計畫,301段為計畫目的,302段為授權計畫的成立、合作及運作。第四章(Title IV),行政及協調,401段為機關成立,402段為主管授權,403段為政治活動,404段為特殊限制,405段為全國志願服務諮詢委員會,406段為勞動標準,407段為報告,408段為聯合基金,409段禁止聯邦控制,410段為其他合作計畫,411段為禁律,412段為經濟援助延展及結束之通告和聽証程序,413段為計畫期限,414段為鄉村及城市之間的利益分配,415段為聯邦法之應用,416段為評估,417段為不歧視,418段為其他利益之合法性,419段為法律費用,420段為指南,421段為定義,422段為審計。第五章(Title V),授權撥款,501段為全國反貧窮計畫志工,502段為全國老人志工計畫,503段為志工與商界人士相互支援計畫,504段為行政與協調,505段為撥款方便性。第六章(Title VI),其他法律修正及廢止,601段取代197171日組織改造第一計畫,602段為文官退休之光榮服務,603段為經濟機會法第八章删除,604段為老人福利法第四章删除。

(二). 美國志工團(Ameri Corps)

在美國之全國與社區服務財團法人支援下,美國之志工服務方案(Volunteers in Service to America)提供全國性之志工服務,其實這個方案已存在超過四十年之歷史,專門協助地方社區之貧困民眾,他們有六千個會員分佈在全國數百個非營利性之社會機關與公立機關服務。他們從事於掃除文盲,改進衛生保健服務,創立小企業,增進貧民住宅機會,教導貧困社區之居民使用現代化之電腦網路以尋找工作及進修。他們所從事之志工範圍包括了地方社區之社會經濟問題、環境改善、為地方社區促進經濟發展、提供教育機會、從事衛生保健服務、辦理慈善活動、倡言公共政策、連結現代化之資訊體系,以及其他社會服務工作等等。

(三). 資深公民團(Senior Corps)與退休老人志工方案(The Retired and Senior Volunteer Program)

在美國之全國與社區服務財團法人支持下,資深公民團在2004年動員了一百廿五萬志工,奉獻十一億小時(110 billion hours)之社區服務。目前資深公民團體經營一個全國之網路方案,可連接超過五十萬志工,大都是五十五歲以上的人,來提供個人服務以滿足廣大社區之各種需要。他們經營三大方案就是:退休老人志工方案(R.S.V.P.),義祖父母志工(Foster Grand Parents),以及老伴方案(Senior Companions)。目前資深公民團正在召募十萬志工,年齡超過五十五歲者參與社區服務。在2003年二月八日,布希總統簽字撥款給全國與社區服務財團法人,將可提供二百五十萬人有機會來從事服務他們之社區,他們可參加資深公民團、美國志工服務團,或寓學習於服務之任何一種方案。

退休老人志工方案(R.S.V.P.)係為資深公民團旗下之一個方案,是一個全國性之服務網路,提供機會給予年長美國人來應用他們的一生經驗,以滿足社區生活之需要,他們分佈在全國許多種類之非營利組織,公共機關以及宗教信仰社團,他們的服務活動包括:輔導不良少年、組織守望相助方案、協助衛生單位測驗社區之水質不受污染、對於新移民提供英語教學服務、對於社區之弱小企業提供他們之管理技術,並提供緊急之社會服務。在2001年會計年度,大約提供480,000志工,平均一週奉獻四小時,給予大約六萬五千個地方組織與機構。在2001年時,聯邦政府為退休老人志工方案支出美金四仟八佰八十萬元之預算,配合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與私人捐獻之預算為四仟六佰七十萬元。志工雖不領薪水,但需要安全保險,以及交通津貼,還有機關之管理費用,因此聯邦政府在2002年特增加其預算美金54.9million(五仟四佰九十萬元)

(四). 和平工作團(Peace Corps)

1961年設立原屬於國務院之國際開發總署,為促進國際合作將美國之大學生送到第三世界之落後國家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只負擔他們之交通費用及生活費用,要協助當地居民之教育、農業、衛生保健、住宅、公共建設、社區發展與社會服務等等。在1981年和平工作團之法人地位在國際安全與發展合作法通過後,變為一個獨立機構。

 

背水一遊
 
快樂前進

(五). 志願服務之範圍與角色

1. 範圍:

在美國,根據1992年之估計,有九千四百二十萬人從事於志願服務(94.2 Million People),其年齡由十八歲以上,大約有總人口之51%均有從事志願工作之經驗,這些志工每週平均奉獻4.2小時,總共有二百零五億個小時(20.5 billion hours),這些正式與非正式之志願工作服務換算為工資薪金時,即將有一千七百六十億美元($176 billion)。正式之志願工作係在社會機構上下班,猶如被僱之職員工人,非正式之志願工作係為幫助鄰居照顧小孩、老人、病人或為學校之家長會燒烤點心餅乾,以供應學校之老師、學生與家長之開會用途。有的志工要協助籌備學生之展覽會、音樂藝術發表會或為當地教會維護電腦教學設備等等。志願服務之範圍遍及社區生活之各個層面,視社區類型及居民生活方式而有所不同。在1993年之免稅報告中,共列了1,118,119個非營利性之公益組織機構社團為社區服務。

2. 角色:

志願工作在社區福利所扮演之角色係為補充專業工作之不足,不能取代專業服務與政府之法定行政業務。其重要之角色有:

1)從事直接服務(Direct Service),可協助專業者幫助個人、家庭、社團、學校、醫院、安養院、療養院或托兒所之個人照顧、個人輔導或關懷探訪,均為直接之面對面的人群服務。

2)從事間接服務(Indirect Service),可協助社區發展幹部或社區組織專業人員,從事組織社團或進行社區募捐,並不與社會服務之案主直接互動。

3)從事行政或管理服務(Administrative/Managerial Service),協助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服務或衛生保健、社會教育等機構之行政人員、準備報告、處理簡單文書工作、管理辦公室之事務等等。

4)從事決策諮詢服務(Policy-Making Consultation),有些志工學有專精,專業經驗豐富,退休後可提供專門知識,專業經驗與專家意見,協助機關之決策者擬定社會福利與人群服務之政策。

5)從事倡導代言服務(Advocacy Service),在媒體、報章雜誌、在議會或立法單位進行遊說,提倡社會正義,為社區之弱勢族群代言,主張社會資源之共享,促進男女平等,社區和諧進步。

6)從事協調服務(Coordination Service),可協助社區服務之幹部從事各種不同服務活動之協調工作,提高志願服務之效能與志願工作之品質。

7)從事立法服務(Legislative Service),協助社會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收集社會立法之資料,提供社會問題之分析,檢討行政法令之缺失,以供立法者提出改善立法之參考。

8)從事研究服務(Research Service),協助社會福利機關,社會工作研究單位或大學從事專業或學術研究方案之擬定,執行與評估,以便改善社會服務工作與提高志願工作之身分與地位。

9)從事革新服務(Reformed Service),協助社區之社會服務社團,社會福利機關,更新知識與技能,訓練幹部,立志獻身,從事於社會革新,改善現行之社會制度,裨益社區生活。

(六). 發展趨勢

現代之志願工作發展於十六世紀初期,由美國開始流傳到世界各地,尤其在美洲與歐洲之民主國家極其發展,亞洲國家較晚,因為在極權制度之國家,如果人民自動自發組織志願工作社團,恐被政府之情報機關懷疑具有推翻政府之企圖或從事叛變之陰謀。因此現代化之民主式志願組織在極權社會中難以生存發展。不過就美國與英國之志願工作發展趨勢觀察之,可歸納下列數點作為研究參考:

1)志願工作趨於組織複雜化,已由非正式之鄰里社團組織逐漸發展為正式登記之非營利性,豁免稅金之社團組織或法人組織,其組織體系趨於複雜化,並非志願工作參與者所能瞭解。

2)志願工作趨於社團多元化,為了各種不同之興趣、動機、理念、性別、語言、族群、職業與地域等等,各有不同之志願組織社團。到底這些多元化之志願工作社團為誰而存在?為誰而服務?有多少真正為社會公益服務?值得大家分析探討!

3)志願工作趨於串連化,為了發揮志願工作之成效,可由地方之志願組織主動串連地區性、全國性與國際性之社團組織,選舉各級幹部強化連盟之作用,也可由全國性之志願組織,發展到各地方設立分會之組織與國際性之聯盟組織,例如:紅十字會、男青年會、女青年會等等。

4)志願工作趨於私有化(Privatilization),有些志願工作組織之參與條件,似乎祇鼓勵專業人士,與中產社經地位之人士參加,無形中排除中下社經地位之人士參加,而且其志願工作服務對象趨於選擇有條件之少數對象。

5)志願工作趨於商業化,有些志願組織社團在推動服務工作時,花費鉅額之捐款,從事活動廣告、宣傳,並從事一些營利行為賺取利潤以增加其預算收入,這一點跟非營利組織法規衝突,也給政府之稅務機關一些困擾。

6)志願工作趨於專業化,現代之志願工作視其從事之領域,雖不付薪水工資,但是志願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當程度之教育訓練,才能加入服務團隊。這些受過訓練之志工人員,有時可替代一部份領新或領取工資之職工,這樣一來,可能跟經濟市場與勞動市場之供需功能產生衝突,志願工作之原始動機並非要取代專業職位或現有之勞工就職地位。

7)志願工作趨於疏忽社經地位中下層人士之參與,因為他們也許為日常生活忙碌,無暇參與志願服務,也不瞭解志願服務之內涵。在現代公民訓練上係為一大缺陷。從事社會工作,社區組織,社會發展與志工教育者,必須努力設法,鼓勵社經地位最低層之族群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以增強其自救自立之心理建設與民主生活訓練。(待續)

本篇文章原發表於中華救助總會社會福利論壇。感謝救總慷慨提供刊登於本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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