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 主管機關:
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凡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 擬定志願服務計劃
■ 向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 為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 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發給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 應為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新北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備案(查)作業流程請參考檔案下載區"如何申請備案備查"
非社綜類單位的備案申請請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基礎訓練:
6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課程如下:
1、志願服務的內涵與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 特殊訓練: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 資格
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者
■ 申請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志工一人限核發一個紀錄證號,不受換冊影響;如轉換服務單位或同時在二個以上單位從事服務時,只需拿原紀錄冊至各服務單位登錄時數
■請注意!如志工跨類別服務須接受該類別特殊訓練,使能計算該類別服務時數。
■社會福利類暨綜合服務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作業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全面線上申請
■ 資格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五0小時以上者
■ 申請
志工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 核發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之申請後,經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用途
可作為升學、進修、就業之證明
■ 資格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近半年仍有服務紀錄者。
■ 申請
應備志工大頭照、志願服務紀錄冊電子檔(含封面及內頁服務時數,須提供近6個月之服務時數以茲證明申請時具有志工身分)
●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應重新申請,已申請過之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 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自志願服務法(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日起算
■ 請登入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點選「榮譽卡/社福及綜合類紀錄冊線上申請」,並填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 志願服務榮譽卡詳細申請流程請見檔案下載,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及表單
■ 時數計算
● 初次申請:第一筆服務紀錄至送件日
● 非初次申請:從上一張發卡日期的當月開始算起至送件日
■ 資格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五0小時以上者,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務相關類別替代役
■ 申請
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於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服務替代役申請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體之服務績效
■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事實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視單位能力而定,沒有強制一定要給,若要給,同一天有誤餐費就不給車馬費,兩者選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