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由運用單位檢附應備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應備文件:
(1)正式公文
(2)一吋大頭照兩張(背後備註姓名)
(3)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4)結訓證明(基礎、特殊證書或上課講義、簽到表)
3.由運用單位協助發文申請
4.社會福利類暨綜合服務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作業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全面線上申請
志工須完成基礎訓練以及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建議以加頁方式處理,以節省人力物力;或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換冊,如已不在原申請單位服務,則可向現在服務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換冊。
1.依據92年8月6日內政部函釋,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志工如依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予以認證。
2.依據98年6月1日內政部函釋,民眾須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始成為該運用單位之志工,固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均屬擔任志工之職前訓練,用以協助民眾勝任志工工作提供服務並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故民眾未完成該2項訓練前,所先行提供之服務,自不能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
3.依據103年11月3日衛生福利部函釋,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1)為便於志工服務時數之管理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係由衛福部統一訂定格式及管理辦法。志工如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單位,可自行擇一單位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將時數、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該紀錄冊。
(2)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八條向原單位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時,其服務、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應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3)志工一人限核發一個紀錄冊證號,即使換新冊也不受影響。如果志工已領取服務紀錄冊,不需再重複申請,持原紀錄冊至服務單位登錄服務時數即可;惟志工跨類別服務,需補上該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
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依志願服務法及子法相關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並施予教育訓練後,始得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學生如從事短期性服務,而非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取得志工資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不得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或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至於是否發給服務證明則由運用單位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