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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倫理守則 新增網頁7

志工倫理守則

輔大社工系蘇景輝教授

一. 何謂志工

志工全稱為志願服務工作者。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的定義,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由上列定義,可歸納出志願服務工作有四項特性:

1. 出於自由意志,不是被強迫而來從事志工的。

2.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不是為賺錢而來擔任志工的。

3. 服務範圍限於公共事務及社會公益事項,即招募任用志工的單位限於政府部門、機構及非營利組織。

4. 輔助性服務,即志工不從事機構的主要業務,只從事協助性的工作。

二. 何謂倫理守則

倫理係指人與人互動相處的道理,倫理的目的或功能,即是在規範人與人彼此之間的行為。例如傳統中國有所謂的五倫,係在規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五種人際間相處的道理。現代台灣又有人提倡第六倫,講求群己關係。

倫理守則則是現代社會某些專門專業,例如醫師、律師、社工師、記者等自訂的一些行為準則,規範該行業從業人員應該或不該的作為。這些倫理守則的範定範圍包括了1.從業者與服務對象之間,2.從業者彼此之間,3.從業者與機構之間。

三. 何謂志工倫理守則

(一) 志工為何需要有倫理守則

志工在從事服務的過程中會與受服務對象、同僚、機構人員等互動,故必須遵行倫理守則。特別是因著志工具有自由意志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特性,易於疏忽某些言行,故應有倫理守則並遵行之。

(二) 志工倫理守則的內容

依據內政部在2001年所訂的志工倫理守則共有12項,陳列如下。

1. 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2. 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3. 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4. 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5.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6. 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7. 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8.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9. 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10. 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11. 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12. 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四、志工認為的志工倫理關係

筆者在一些研習會上讓志工朋友們討論他們認為的志工倫理,列出如下提供參考。

(一)志工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倫理關係

1. 應該

愛心、耐心、一視同仁、包容心。

花心思、認真傾聽。

關懷、耐心。

持之以恆、客觀教導。

維護隱私。

彼此尊重。

誠信。

保密。

同理心。

無私奉獻。

專業態度。

了解、傾聽他們的需求。

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行為表率。

肢體接觸(擁抱)

獨立個體(隱私)

2. 不應該

不能因個人情緒而影響服務對象。

不要揭發隱私。

不應強迫他人捐錢。

不能以機構之名行個人之利。

不能強迫做不願意之事。

不能偏心。

不能有成見。

謀取利益。

言語暴力。

過度肢體語言。

帶入自己的情緒。

要求過高。

鄙視。

感情用事。

敷衍。

負面消極。

志工角色不可模糊。

不可以人情圖利。

輕視他們。

不過度介入他人家庭。

情緒化。

推銷。

做比較。

說閒話。

給予過度期待。

(二)志工與志工之間的倫理關係

1. 應該

互相尊重、協助、和平共處。

互相學習。

經驗交流。

分工合作。

教學相長。

信賴。

關心、體諒。

互相幫忙打氣。

互相提醒。

傾聽。

2. 不應該

不可打壓菜鳥。

不該組小團體。

競爭行為。

商業行為。

暴力相向。

組織小團體。

八卦。

抱怨。

爭名奪利。

產生嫌隙。

不相互比較批評。

不以人情圖利。

不在被輔導者面前批評其他志工。

勾心鬥角。

冷嘲熱諷。

(三)志工與機構之間的倫理關係

1. 應該

配合機構盡力服務。

不貪求名利。

珍惜機構資源。

全心投入配合。

具有責任感。

真心相待。

信任、向心力。

尊重信賴。

肯定支持。

有共識。

誠信。

愛心。

志工立場超然。

持之以恆。

聽從建言。

諫言。

保密。

2. 不應該

不可隨意缺席(遲到、早退)

不可強迫信教。

不應該沒有計畫的服務。

斂財工具。

敷衍了事。

不合理要求。

不履行承諾。

享有特權。

求取報酬。

展現疲態。

不以機構名義圖利、招搖撞騙。

置之不理。

態度馬虎。

佔公產為己有。

破壞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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