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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計畫 新增網頁8

臺北縣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計畫


壹、目的: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透過教育訓練、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積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加強全民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保護志工服勤能力,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美德
貳、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臺北縣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參、計畫內容:
一、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一)資格:凡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設籍於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國民,具環保義工身份或備有特殊專長且身心健康、服務熱忱,並志願義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者。
(二)召募:由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需求,定期辦理公開召募;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機構或政府立案的人民團體組織與社區發展協會,得依據臺北縣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計畫自行辦理召募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人員(環保志工)。
(三)面談:召募後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擇期分別辦理面談甄選。
經甄選合格者,於參加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實務訓練後,由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授予環保志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成為臺北縣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人員(環保志工)。
二、環保志工隊組織:
(一)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機構或政府立案的人民團體組織與社區發展協會)自行甄選組成,每隊成員二十名。
(二)為推行志工隊事務聯繫協調,各志工隊設輔導員一人,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員兼任,輔助環保志工隊之運作。
(三)各環保志工隊設小隊長、副小隊長、幹事各一人;由各環保志工隊自行推選,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肆、服務項目:
一、一般廢棄物處理與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回收等。
二、環境改造:社區街道巷弄髒亂點消除、環境綠美化、巡查勸導等工作。
三、協助天然災害地區環境復原及更新清理搶救工作。
四、協助環保政策教育宣導、講習等活動及擔任環境污染之監督通報工作。
五、其他(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之項目訂定)。
伍、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
(一)、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二)、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三)、自我了解與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五)、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六)、國內外志願服務發展之趨勢 二小時
參加基礎訓練講習十二小時,結訓時發給基礎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
(一)、台灣地區環境現況及環境保護政策 二小時
(二)、生活環保(食、衣、住、行) 六小時
(三)、廢棄物處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二小時
(四)、水資源保育與污水處理 二小時
(五)、視服務項目自訂之環保課程(如:生態維護與復育) 二小時
參加特殊服務講習十四小時,結訓時發給特殊訓練結業證明書。
三、實務訓練:
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結業後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實務訓練,實習時數為四個月之內服務滿四十小時。
四、授證:
環境保護實務訓練實習期滿之志願服務人員,得頒發志願服務證書。
五、進階訓練:
授證後凡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或擔任團隊幹部(含儲備幹部)及具有特殊專長人員,得參加進階訓練,教導志願服務人員督導、領導知能。
陸、志願服務人員管理:
(一)志願服務人員之識別設計:統一製定志願服務人員識別證、制服、背心、徽章、服務證明書、結業證明書、宣傳海報。
(二)志工出勤時應配帶志工證,且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
(三)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輔導員之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將予以解聘。
(四)不再聘任或自動離隊志工應將志願服務證繳回。
(五)其他有關事項,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柒、志願服務人員之獎勵:
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臺北縣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與資深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要點」辦理。
捌、志願服務人員之福利:
(一)依規定得參加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
(二)志工出勤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酌發交通費及誤餐費。
(三)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斟酌各該單位現有之福利措施給予優惠。
(四)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服務表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得推薦參加環保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環保義務人員遴選表揚」。
(六)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憑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玖、經費來源:辦理志願服務所需之相關經費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拾、本計畫經簽請 局長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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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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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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