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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教育業務志願服務人員實施計畫 新增網頁7

臺北縣政府教育業務志願服務人員實施計畫

壹、依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四○號公布之「志願服務法」。

貳、目的: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參、實施對象:本府所屬學校及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以下簡稱運用單位)。

肆、計畫內容:運用單位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獎勵及其服務項目。

一、志願服務計畫訂定及核備:

(一)各級學校得依據實際需要,訂定志願服務計畫,其計畫留存學校備查。

(二)本局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得依據實際需要,訂定志願服務計畫,惟其計畫需函報本府備案。

(三)運用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二、志願服務人員之資格:具服務熱忱者。

三、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願服務人員,召募時,應將志工服務計畫公告。

四、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所運用之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二)志願服務人員基礎訓練應有以下課程:

1、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三)志願服務人員特殊訓練依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五、志願服務人員輔導及管理:

(一)本府所屬學校對於志工管理、輔導及運用方式依據「臺北縣政府志願服務輔導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辦理及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三)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其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四)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五)志工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

伍、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一)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二)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三)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志工受有服務紀錄冊,且每週服務時數在三小時以上者,得享有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四)運用單位得斟酌單位現有之福利措施給予優惠;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願服務人員,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陸、考核及獎勵:

一、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本府得就前述之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二、服務於各級學校之學校志工,本府得就其服務精神或績效,頒發志工感謝狀乙紙。

柒、附則:

一、運用單位引進志工推展校務,得依據「臺北縣內推動校務引進志工服務項目建議表」辦理(如附件)。

二、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三、從事學校學童上下學導護工作人員,不受上開條件之限制,予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事宜。

四、本府所屬學校之在校學生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適用本計畫規定辦理

五、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用,全額由本府補助;餘則由各運用單位自行籌措經費辦理。

捌、本計畫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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