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靈山普賢寺 | 九十二年度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日本觀摩考察心得 | |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一、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臺北縣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方式
一、本縣各備案(查)單位 1、申請單位: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發證單位為主)。 2、申請時間:本(九十三)年度二月底開始受理申請。 3、檢附資料:請各單位備文檢具『臺北縣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貼於申請名冊;一張檢附),備文送本府社會局申請。
二、本府各局室之運用單位 1、請各局室彙整移社會局辦理。 2、申請時間:本(九十三)年度二月底開始受理申請。 3、檢附資料:請各單位備文檢具『臺北縣政府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貼於申請名冊;一張檢附),備文送本府社會局申請。
三、中央機關設立於本縣之所屬機關(構) 1、請備文申請。 2、申請時間:本(九十三)年度二月底開始受理申請。 3、檢附資料: (1)志工隊同意備查公文影本。 (2)『臺北縣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3)『臺北縣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貼於申請名冊;一張檢附),送本府社會局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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