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的推展策略 | 暗室點燈 羅小霞的生命活水 | |
臺北縣政府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計畫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簽准
貳、補助對象:本縣備案(查)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參、補助標準: 一、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定補助經費。 肆、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請於計畫執行開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每年授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逾期者一律不受理。 伍、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請以公文檢附計劃書,及備案(查)核准函影本。 三、受補助單位於核定補助後,先憑領據列報,其原始憑證由該單位妥存,審計室於必要時抽查之。 陸、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教育訓練、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及『志工日』活動。 一、辦理教育訓練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辦理社會福利服務 (一)補助原則: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辦理『志工日』活動 (一)補助原則: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柒、補助款之執行 一、補助案核準後,應依核定計劃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劃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原核定計劃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劃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三、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完成後二週內,填報接受本府補助社會福利服務經費執行概況表(格式如附件三),及成果照片送府結案(核銷)。 捌、會計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二、補助款應設備查簿,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玖、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劃專款專用,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補助款使用情形,本府及有關單位隨時派員稽查考核,並發現涉有法律責任者,依法究辦。 拾、本計畫自核定函頒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 ||
志願服務的推展策略 | 暗室點燈 羅小霞的生命活水 |
今天: | |
昨天: | |
本週: | |
本月: | |
總計: |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 電 話:02-2960-3456 轉 3858 陳冠宇(志願服務綜合業務、世壯運、榮譽卡、教育訓練) 轉 5642 張華珍(志願服務隊備案、社綜類評鑑、高齡志工保險、志工保險、志願服務補助) 轉 3629 洪愷宏(志願服務獎勵、紀錄冊) 傳真:8965-0420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 |
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電話:02-2981-9090 主 任:蘇玫瑾 社工組長:李柔儀 傳真:02-2981-9055 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73號3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