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3日衛部救字第1101361471號與「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1、2)。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3),檢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本局業已於110年1月5日新北社區字第10925814482號函諒達),於110年6月底前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附件4】於110年7月底前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110年8月底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五、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附件5)開立。
六、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110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請運用單位受理本項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三者資料相符,並限於110年8月31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九、本案附件電子檔已公告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首頁-政府公告區,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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