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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新北市志工服務攝影比賽、攝影作品展覽
參賽資格:志工組:新北市各類型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社會組:戶籍設在新北市年滿18歲之社會大眾。
作品題材:以志工平日於新北市執行服務、支援各類型活動等相片為主題,且未曾公開發表者。
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板橋區中正路10號6樓)
洽詢專線:(02)2272-5082  
查詢網站:https://vtc.org.tw  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查詢網站:http://www.vwrc.org.tw 新北巿志願服務暨婦女資源中心
查詢網站:http://www.tcva.org.tw 社團法人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評分標準:主題性60%、攝影技巧25%、構圖及色彩表現15%
獎勵辦法:志工組及社會組各設下列獎項
        特優一名,可獨得禮券五千元及獎牌乙面。
        優等三名,可得禮券三千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六名,可得禮券一千元及獎牌乙面。
參賽規則:
(一) 使用傳統相機(135規格以上)或數位相機(500萬畫素及其以上)不限,參賽作品一律沖印成7*5吋彩色照片,不收黑白攝影作品。每位參賽者參賽作品張數至多5張,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
(二) 每件參賽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如附件一),表內各項資料及組別(志工組or社會組)請詳細填寫,並檢附身分資料(志工組-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社會組-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用牛皮紙袋裝好,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 102年10月14日(一)將比賽結果公告於推廣中心網頁及本協會網站上,所有獲獎作品須於10月21日(一)下午5點前,交付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光碟片(原稿底片俟獲獎後專函通知繳交),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布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得獎之攝影作品將以12x18吋彩色照片,展出於板橋火車站一樓大廳展示區。
 (四)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歸主辦單位,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自由使用複製品。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行使重製、發行、公開發表及相關之權利,不另致酬。
(五) 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或文字。
(六) 參賽作品不得為「已發表作品及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審中作品」,曾經參加過其他比賽而未獲獎作品則可參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已領取獎項者並追回原獎項。
(七) 參賽作品不得拷貝、抄襲他人作品或裁剪裝框加色、格放、電腦合成、疊印、彩繪、數位加製,若參賽作品涉著作權、肖像權等爭議者,參賽者應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八) 參賽作品,如遇人力無法抵抗之災害,或郵寄途中發生意外,主辦單位不予負責。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活動流程:
1.作品收件
即日起至9月3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若親自送件者請於9月30日(星期一)下午05:00前送達至本會(板橋區中正路10號6樓)
2.比賽作品評選
10月8日(二) 由評審委員團(攝影專家3人及社會公正人士3人)進行評選,各從志工組及社會組依得票數從中選出特優一名、優等三名、佳作六名。特優、優等,每人限得一獎(詳細評分細則,待評審委員開會討論通過後確定)
3.比賽結果公告
 10月14日(一)公佈於「新北巿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得獎作品另發函通知【請得獎者於10月21日(一)下午5點前交付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光碟片】,未入選作品不另通知。
4.攝影作品展
   102年11月16日(六)至11月20日(三),於板橋火車站一樓大廳展示區。
5.頒發獎項
   11月26日(二) 於「新北巿102年第三屆金志獎-績優志工暨團隊表揚典禮」中表揚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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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3538951353895135389513538951353895135389513538951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
電 話:02-2960-3456
 轉 3858 陳冠宇(志願服務綜合業務、世壯運、榮譽卡、教育訓練)
 轉 5642 張華珍(志願服務隊備案、社綜類評鑑、高齡志工保險、志工保險、志願服務補助)
  轉 3629 洪愷宏(志願服務獎勵、紀錄冊)
傳真:8965-0420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

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電話:02-2981-9090
 主  任:蘇玫瑾
 社工組長:李柔儀
傳真:02-2981-9055
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73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