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付出 | 臺北縣政府法制室消保尖兵 | |
照片說明: 中和地政事務所志工 黃朝輝 社團法人台北縣地政士公會第四屆理事長 伴隨著二十一世紀,人類已由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邁入知識經濟時代。核心生產要素亦由以往農業經濟時代的土地與勞力,到工業經濟時代的資本、有形資產及勞力,而演進至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無形資產及人力資本,擁有知識與資訊優勢者,方能在競爭激烈的時代裡,永續經營與發展。而橫跨三個經濟時代,歷來扮演社會中堅份子的代書人,如何發展為現代化的土地代書─「地政士」,而不被資訊科技的洪流所吞噬,是值得大家關切與重視的課題。 民國90年10月24日總統明令公布「地政士法」,於第一條明文規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及於第二條規定:「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闡明地政士法立法目的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希望建立地政士制度,藉由地政士的專業智能,能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誠信、公平、公正的專業服務,讓交易在安全的機制中順利完成,使人民財產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知識的壽命越來越短,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重要特徵。所以地政士法另訂有「專業訓練」規定,配合終生學習的時代脈動,鼓勵業者在職進修,以汲取知識經濟時代的新知識、新觀念、新思維,進而提昇專業的服務品質。但要發揮知識的經濟效用,不能只靠知識的獲取與累積,還要將獲得的知識透過創新、擴散、激盪、分享、運用與修正的過程,方能創造出更高的經濟價值。 依據志願服務法的定義:志願服務是「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在此定義下,地政士若是合於1.出於自由意志,2.秉持誠心,3.以專業知識,4.不獲取報酬,5.服務他人,6.增進社會公益等要素,即為志願服務者─「地政志工」工作的展現。所以,「地政志工」不限於親赴地政機關提供臨櫃服務者才是,只要義務提供專業諮詢服務,都可稱之。 面對著新環境的衝擊,地政志工應掌握時代脈動,以前瞻的思維來開創未來: 為能永續經營,不因電腦化作業及不動產服務業分工,而失去市場競爭力,地政士應以前瞻的思維,謀求專業智能的創新與突破,發展成全方位的不動產諮詢顧問,扮演提供專業資訊、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角色,讓民眾信賴我們、需要我們,充分展現地政士專門職業在社會服務方面有其存在的必要與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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